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国务院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深刻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紧迫感,增强责任感,抓住有利时机,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加快试点工作步伐
今年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键一年。按照省政府部署,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5月份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政策并做好相关准备,6月份开始参保登记,7月1日前全面运行;全省新增城镇居民参保人数150万人,确保参保率达到60%,力争70%。各地要按照这一部署,进一步明确本统筹地区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排出试点计划,完善试点方案,制定试点工作步骤,加快试点工作步伐,确保省政府下达的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扩大覆盖面。省政府已明确,今年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增加50%,即按地区类别为每人每年60元,30元、18元。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增强制度吸引力;要密切与教育部门的合作,争取各类教育机构的配合与支持,推动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参保率的提高;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纳入新农合制度的城镇居民参保工作。
四、进一步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模式
要根据不同的地域和人群特点,合理确定保障模式。根据省政府要求,规模较大、城镇居民人数较多的城市,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可根据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分两个基金运作;中小城市和一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独立建制,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可一起运作;规模较小、城镇居民人数少的地区,可采取“统筹城乡、分类保障”的模式,实行城乡合作医疗制度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但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应与新农合有所区别;已经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一体化运行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稳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做好各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工作,是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强化服务措施。要科学设置参保、缴费、就医、支付等各项流程,方便群众参保登记、保费缴纳,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统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我厅去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月报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月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月报表》(附后),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包括参加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数据、城乡合作医疗数据等)。报送时间为:各县(市、区)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各市汇总后将月报表及电子版于15日前报送省厅医疗保险处(电子邮箱fh@zjlss.gov.cn)。对逾期不报的地区,将按省政府要求给予通报。
附件: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月报表.docx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