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通过谈判将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要求,经过公开申报、价格谈判、结果公示等程序,决定将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定支付范围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限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性耳聋患者,其中语前聋患者限不满7周岁以下儿童;人工(电子)耳蜗材料限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手术费用支付限三级甲等医院。二、支付待遇及最高限额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术按“甲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工(电子)耳蜗材料支付总额限定为48500元(含个人支付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单项累计不超过3万元。三、签约相关事宜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上述政策要求及时与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有效期2年。各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docx2.新增医用材料项目表.docx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