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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12/28/art_1229113757_2210354.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 日期:2020-12-28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0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已经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暂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个人不负担治疗费用。按手续转介去外地治疗并发症的就医路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