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办医[2001]1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劳社险[2000]47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标牌,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统一制作、统一定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定”标牌是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表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具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的有效标志,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要悬挂“两定”标牌。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的10日内,将标牌发放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两定”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涂改或损毁。标牌遗失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后,要及时收回“两定”标牌。
四、“两定”标牌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编码共8位,前2位代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第3-5位代表所在统筹地区;第6-8位代表定点的顺序号。
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录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代码,应与“两定”标牌编码相一致,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六、为确保标牌的制作质量,降低加工成本,“两定”标牌根据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的样式,由省里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制作。请各统筹地区抓紧将“两定”标牌所需数量及标牌的落款名称报我厅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5119415或传真0571-5119433),由医疗保险处统一编码后,通知定点厂家加工。“两定”标牌制作厂家按照质量保证、供货及时、送货上门的原则提供服务;标牌制作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在收到标牌验收合格后暂予垫付。
七、“两定”标牌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60元/块的价格,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收取“两定”标牌的制作成本费。各地不得另行提高“两定”标牌价格。
八、经招标确定的厂家将作为全省“两定”标牌制作的定点厂家,各统筹地区今后如因扩大定点需要增加标牌,请与我厅医疗保险处联系,以便定点厂家及时安排制作。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