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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21/9/9/art_110_7062.html | 作者: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9-09 | 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0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84号

王静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四方面进行了探索。目前,试点总体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截至2020年底,首批试点地区参保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首批试点实践中,各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筹资机制、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关于探索筹资机制。在制度试点之初,就致力于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指导地方从单位、个人、财政、慈善捐赠等途径筹集资金,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责任共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关于制定待遇支付政策。在制度试点过程中,各地在待遇支付条件、流程、范围、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15个试点城市均制定了失能评估标准,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支付水平在70%左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项目范围;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采取按服务包、按床日、按定额等付费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2020年近80%失能参保人员选择使用居家服务。

为进一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目前,新增试点城市已全部启动实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政策,与您的建议思路基本一致。

关于建立稳定可持续多元筹资机制。着眼于筹资水平合理、渠道多样、责任共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二是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帐户,通过优化社会保险筹资结构,不新增单位负担;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关于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支付机制。《指导意见》对待遇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基金支付范围,应是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明确申请条件要求,即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向有关机构申请开展失能评估认定;三是明确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明确基金支付总体水平控制在70%左右;五是明确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关于规范完善管理服务。明确探索完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全国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拟推动试点城市试用;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定保障项目,规范项目内涵和质量要求,厘清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护理和家庭家政家务服务的界限。

此外,对您提出的避免陷入福利国家陷阱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遵循责任共担、保障适度的原则。在政策制定和指导地方试点过程中,按照保障基本、以收定支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试点阶段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可承受能力和护理服务体系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待遇保障水平在70%左右。

对您提出的“加快试点效果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议。针对首批试点城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多次组织现场调研,组织各试点城市开展了自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独立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出台了《指导意见》。国家将继续做好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并加强对待遇享受人满意度调查,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方向契合度高,对下一步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任务部署,稳步推进试点,积累试点经验,总结成熟的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推动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