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0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74号
孙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在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方面给予广西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文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全面部署。国家医保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力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统筹优化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快推进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和帮扶,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一、持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脱贫攻坚期,国家持续加大医保扶贫资金投入。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20年达到人均不低于550元。中央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从2018年的235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260亿元。同时,自201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三年累计安排120亿元补助资金专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国家持续加大医保补助资金投入,通过因素法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方面,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居民分别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60%和80%比例分担。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3680亿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2020年增加30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上,重点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302亿元,其中85%流向中西部地区。其中,下达广西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6.74亿元,较2020年增加2.6亿元。
二、关于完善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
您提出“将医保等综合保障政策期限延长3年以上”的建议,我们在研究拟订过渡期医保扶贫政策调整思路时已予以吸收采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医保部门在全面摸底分析医保扶贫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意见》,在保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对现有帮扶政策进行适度优化调整,加快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实施意见》围绕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明确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重点从优化资助参保政策、调整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治理过度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的调整方向。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纳入特困、低保、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分类资助,对明显超标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给予资助。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坚决治理过度保障政策。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确保制度可持续。
考虑到有关文件已对过渡期医保综合帮扶政策优化调整作出部署,各地正在抓紧细化完善本地区配套实施方案。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实际把握医保帮扶政策调整力度、节奏和时限,科学做好资金需求测算,重点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测评估。统筹用好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和中央财政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分类完善资助参保政策,全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加快建立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统筹提高医保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共同富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