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4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07号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山东、吉林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重点围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推动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试点实践中,各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筹资机制、相关标准、护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关于稳定筹资机制建设。在制度试点之初,我们就致力于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指导地方从单位、个人、财政、慈善捐赠等途径筹集资金,初步建立了多方参与、责任共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关于统一标准体系和服务规范建设。地方在试点中,对失能评估、服务目录、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在失能评估方面,15个试点城市均制定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其中10个城市参照使用统一的国际评估量表,5个城市研究制定了本地化评估标准体系。在服务目录方面,各地通过制定护理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支付范围和内涵。在服务规范上,各地出台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促进服务提供规范。关于待遇支付政策。试点过程中,各地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制定了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大部分对居家护理给予支付政策倾斜。2019年,试点地区享受居家待遇人数49万人(含社区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人数),占总人数65%。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政策及配套措施。与您所提出的建立稳定筹资机制等建议的工作思路一致。在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上,文件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覆盖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能失能人员。在资金筹集上,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和分担比例,并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可通过财政等渠道给予适当资助。在待遇支付上,提出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待遇享受条件,对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在管理服务上,优化基金、服务和经办管理。强调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强化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服务效能;明确合理经办服务费可探索从基金中予以支付;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确保失能评估的公正客观。指导地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推动服务下沉,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二、关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关于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为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制定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护理服务体系。“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用于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向居家和社区提供延伸服务等,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2020年,共确定试点城市(区)59个,下达9.73亿元。此外,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支持新建改扩建以服务生活困难和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
(三)关于老年人长期照护人才队伍培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明确大力加强辅助型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同时,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支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
您提出的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统一失能评估标准、培育健全护理服务体系等相关建议,对制定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在更大范围检验制度成效,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