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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20/10/13/art_110_6883.html | 作者: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13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56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市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慈善帮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健全“保基本、全覆盖、守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全民医保应保尽保。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全民覆盖的目标已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覆盖超过13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国家建立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参保大病患者。据统计,居民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国家不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在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稳步拓展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目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普遍达到70%以上。医疗救助年度住院救助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

一、关于统筹发挥各项保障制度合力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参保群众费用负担。一是巩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在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持续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不低于550元。各地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减轻慢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二是稳定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大病保险资金划拨,用于统筹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19年在普惠性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同时,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2020年,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提高或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并在脱贫攻坚期继续稳定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落细分类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对个人负担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2020年,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四是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卫生健康部门持续健全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度,先后出台《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等文件,确保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应救尽救,及时获得基本急救服务。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内的困难群众在突发急危重伤病时已基本实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五是支持商业保险发展。在基本医保之外,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元化、差异化保障需求。一方面,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市场开发和产品定价,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扶贫类保险,出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另一方面,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治理。在做好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探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提高服务质量。

二、关于完善城市因病致贫返贫救助方案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城市因病致贫返贫人口在内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不断织密扎牢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协同相关部门对因病、因学、因灾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一是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将贫困城市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指导各地优化简化低保、特困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60.5万人,城市特困人员29.4万人。二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合理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不断提高救助时效性。三是研究完善城市困难职工脱困帮扶措施。民政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开展城市困难群众贫困状况调查,研究论证城市贫困人口解困脱困思路,加强与工会组织协同配合,合力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四是稳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持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目前已有超过13个省份明确了救助标准。2020年,中央财政投入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20亿元(含疾病应急救助5亿元)。2019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近1.6亿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02.2亿元,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7050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8751万人。

三、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因病致贫帮扶

社会慈善力量的积极参与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一是建立健全慈善制度体系。国家颁布实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加支持慈善发展的优惠措施,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社会公益事业”,为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援助帮扶。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完善需求导向、信息共享、统筹协调、激励扶持等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慈善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支持、引导慈善组织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大病患者救助。各地开展了一批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品牌项目,为城市困难群众脱困帮扶做出积极贡献。

四、关于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帮扶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全面贯彻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引导三级医院主动帮扶基层,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卫生帮扶。一是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活动。在河北、江苏等地推进社区医院试点,完善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系列配套政策,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研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政策,不断丰富签约服务内涵,增加签约服务吸引力。三是提高医学服务能力水平。加快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和安宁疗护中心等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服务水平。此外,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诊所改革试点,增加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供给。

五、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参与因病致贫治理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制度规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将居民健康管理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在各类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帮扶中,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2017年,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增加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促进了救助服务质量提升。同时,国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开展大病患者慈善帮扶,通过彩票公益金补助等方式对一些救助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促进慈善机构、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服务、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医疗保障防贫减贫长效机制,合力减轻包括城市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在内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持续增强群众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