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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19/12/3/art_110_6784.html | 作者: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2-03 | 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98号(医疗体育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19〕107号

周延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关于数据标准化建设。标准统一和互认是数据互联互通的前提,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数据汇总、利用和开发。为推进医保标准化的工作,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落地使用。据了解,商业保险领域,商业保险机构相关业务活动已经实现电子化、系统化,且已覆盖到PC、PAD、手机等各类应用终端,已基本实现全行业健康险数据的标准统一和全量归集。在医疗卫生领域,全民健康信息化标准建设持续推进,已正式发布256项医疗健康信息标准,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标准应用落地,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54个地市和90家医院通过标准化成熟度测评。

关于网络互连互通。国家医保局成立后立即开展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按照项目总体规划,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用统一设计原则,核心业务区网络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纵向实现国家、省、市、县、乡互联互通,横向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以及医院、药店、银行、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互联互通,最终建成数据共享、交互协同的全国一体化医疗保障网络体系。

关于信息共享交换。目前,全国大多数统筹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也有地方在探索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基本实现了参保人就医结算信息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目前,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全员人口信息、生育服务证信息等四类信息已与国家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接口对接。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依托国家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医保、医疗有关信息在相关部门与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