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19〕52号
刘金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中央和国家任务部署,2016年,我们按照《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组织部分地方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促进了养老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力供给侧改革。2018年,15个试点城市覆盖群体达到6360万人,共25.5万名参保人员享受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您在建议中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涉及的制度架构、资金筹集、覆盖范围、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做了系统考虑。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在15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具体做法是:
制度架构独立设计。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不同,虽然按国际惯例跟从医保统一集中管理,但其筹资、待遇、服务、管理等均有不同,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探索,从试点之初我们就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运行、独立推进。
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我们从制度试点开始即致力于建立完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试点地区在实践中,初步建立了由医保基金、财政、个人、单位等共同参与、责任共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形成了基本稳定的资金来源,医保基金、单位、个人筹资占比大体为7:2:1。从长远看,按照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将继续落实个人在多渠道筹资中的缴费责任,享受待遇以个人缴费为前提,特殊困难人群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资助,并加强单位缴费机制研究,逐步降低医保基金占比,进一步夯实多渠道筹资机制。
覆盖范围以城镇职工为主。《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着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试点过程中,各地大都从城镇职工人群起步,并确定了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制度目标。全国15个试点城市中,有8市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有7市将全部城乡居民统一纳入试点范围,整体来看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比例约为3:1。
鼓励商保机构积极参与。《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具体试点实践中,15个城市中,有13个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作出了积极贡献。此外,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商业护理保险,以满足不同阶层复杂多样的护理需求。具有保障功能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2006年面世,2018年保费收入为39.2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能人员长期护理费用支出压力。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全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内没有经验可循,国外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启动之初我们选择地方开展试点探索政策框架,待成熟后再正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各地试点政策差异性较大,有些机制还没有形成,还需进一步在试点中探索和加强经验积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正在对现有试点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您就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适时提出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