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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637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31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4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刘江奎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内统一医保报销政策、流程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1年2月,河北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公布了我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全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基本统一。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住院及门诊报销起伏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当地基金支付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等确定。目前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住院报销起伏标准及城乡居民门诊报销起伏标准,在统筹区内已实现统一。今年4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我们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实现统筹区内城镇职工门诊报销起付标准统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