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79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李文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修订医院药品采购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要精准计算、合理制定约定采购量。要根据不同的品种、剂型和规格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即保证药品合理的价格,又要确保药品质量,使临床能够合理安全用药。对不能完成其购销量的,要调查分析其原因,合理处理,不应以数倍罚款来制裁”的建议,我们支持该建议。
省医疗保障局在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约定采购量的制定和完成工作。一方面在报量时充分尊重医疗机构意愿,另一方面在不能完成采购量时没有数倍罚款。一是坚持做到采购量由医院自主申报,要求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需求量时,要区分不同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参照该品规历史采购量,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进行填报。二是2020年8月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于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鼓励定点医疗机构科学报量,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三是将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要求纳入我省协议管理范畴,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完成约定采购量填报和履约工作。四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相关诊疗规范等要求,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积极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二、关于“医院的药品应该有加价,不应与社会同种药品价格有不同。医院内医药工作人员劳动付出也应有计酬”的建议。
2017年8月,河北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医〔2017〕102号),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本次改革总体内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提高、三降低、四同步”。“一取消”即取消药品加成;“两提高”即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政府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投入补偿力度;“三降低”即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检验项目价格、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四同步”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财政适度补偿、医院运行机制转换同步跟进。本次改革优化了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诊察费含挂号、诊查和药事服务等费用,诊查费中体现了医院内医药工作人员的劳动付出。
三、关于“参照美国和日本等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模式,合理解决院内药房和社会药房的设置、管理和运营”的建议,我们将会同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探索院内药房和社会药房的设置、管理和运营方式的创新模式,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