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8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李景辉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省在京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年度体检和慢性病待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不断提高医保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水平,打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后一公里”,推进京津冀医保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年度体检和门诊慢性病待遇垫资和报销跑腿问题。
一、现行“异地安置人员体检和异地就医慢性病报销”政策
(一)异地安置人员体检政策。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共河北省委省直工委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本级公务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27号)规定,省本级明确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医保备案地已开通异地就医业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健康体检工作结束后,按照以下标准向其个人账户注入体检费用:35岁(含)以上人员690元、35岁以下人员430元。
(二)异地就医慢性病报销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3号)第十六条规定:转外门诊就医,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险政策。
二、相关问题工作推进情况
(一)关于“关于京津异地安置人员体检”的问题。对此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为充分保障省本级异地安置人员享有年度体检权益,使省本级参保人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我们今年就省本级健康体检工作做出了相应调整,在安排体检工作的文件中明确了符合省本级健康体检范围并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人员(包括京津及京津以外),均可选择在异地体检并一次性取得年度体检费用或者选择回参保地随本人单位参加年度体检,让省本级年度体检切实发挥早发现、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的作用。
(二)关于“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不能享受慢性病待遇”的问题。在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解决参保人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跑腿、垫资”问题,2019年底,我省与北京、天津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系统,启动京津冀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2020年省本级和13个市京津冀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全面上线试运行。2021年2月,我省联通了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及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全国共27个省(区、市)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目前,我省各统筹区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病种种类和名称、疾病编码等不统一,待遇政策也不相同;其他省份除了病种种类、名称和疾病编码不统一外,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有的省份开展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有的未开展;有的省份将慢性病和特殊病合并管理,有的分开管理。各统筹区门诊慢性病、特种病管理政策差异极大,对医保经办机构和试点医疗机构系统改造要求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实施任务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下,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17号),一是继续扩大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更多参保群众门诊异地就医需求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并联通全国各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密切联络京津医保部门,积极启动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选择部分统筹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统筹区实现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在试点运行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将5个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至全省所有统筹区,到2022年年底,所有统筹区实现5个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门诊异地就医提供更多便利、更好体验。
谢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