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8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李海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适当放宽慢性病特种病处方用药剂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临床诊疗规范,卫生健康部门有相关法律法规,参保人门诊就医取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慢性病连续处方的适用对象应为医生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参保人员,但是老年人存在高龄、多种慢性病并存、病因复杂,不能排除特殊原因造成不稳定或者不适,复查就诊并调整用药的情况。虽然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强监管,仍存在部分慢性病参保人“全家沾光、过度治疗、攒药、追求洋贵、套取基金的”的现象。
为使有限的基金解决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基金支出风险,全国其他统筹区慢病取药时间规定没有放开较长的。
省医疗保障局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让老百姓少跑路,减少参保人员挂号、开药、付款、取药都要排长队的就医环节,2019年出台《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明确规定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且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乙方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保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药品最小包装超过规定天数的除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努力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医疗保障政策深入落实到千家万户,确保政策惠民生。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严禁变相、变通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加强医疗保障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监督检查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查处违规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医保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各类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