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74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郝保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农民工购买大病保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含农民工)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照统筹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省规定,参加各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当年度职工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的上限额度及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动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参保个人不再另外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四、如果农民工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可享受医疗保障扶贫政策。2016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确立了对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通过降低或取消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式,大幅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了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五、农民工因工作导致的身体健康问题,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您提出的建议,在我省已基本解决,如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全部建立了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得到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