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1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3
杨忠波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关于将护理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我省已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2016年,按照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6〕13号);2019年,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内容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医保规〔2019〕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医学整形美容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医疗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养结合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分机构性质、类别,一视同仁,都应具备基本条件。
我国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互相独立、自成系统,绝大多数养老院或护理院只是单一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无法给入住的患病老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而医院又不具备完善的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民政部、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指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我们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让更多的老人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目前,我省已经将综合医疗机构开设的老年病科纳入医保科室,管理规范的康复理疗科室也纳入医保科室,保证更多的老年患者享受医保待遇。河北省老年病医院为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定点,为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医养要“无缝对接”,政策也要创新、衔接,要健全医疗保障机制,更需要民政、卫健、人事、医保、税务、财政等多个部门加强协作。下一步,我们会加强与相关部门团结协作,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破解养老难题,增加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促进我省养老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