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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ln.gov.cn/zwgk/jyta/jygk/202111/t20211109_4318771.html | 作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1-09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9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日期:2021-11-09

省民政厅:

现就张远霞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有效需求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第1097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未来很长一个时期我省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是国内外普遍共识,也是近几年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热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缓解老龄化问题的一项措施。

2016年,国家选择15个试点城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东北地区除辽宁之外都开展了试点,同时确定吉林和山东作为重点联系省份在全省开展试点。全国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各地按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结合制度自身运行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稳步推动落实。2019年末,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启动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综合考虑省内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开展试点应具备条件、主观意向等因素,省医保局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推荐盘锦市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并指导盘锦市做好试点启动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12月,经报国家医保局审定,《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25号)印发,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盘锦市正在稳步推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积极吸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完善、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同时,我局积极配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落实各项养老服务政策,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医养结合”机构和一般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政策,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