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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ln.gov.cn/zwgk/jyta/jygk/202111/t20211109_4318758.html | 作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1-09 | 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日期:2021-11-09

省卫生健康委:

现就魏春柏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人口增长计划的建议》(第1244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医疗保障部门积极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我省企业职工普遍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随着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了全省未成年人,为全省未成年人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待遇。2019年,我省进一步完善了新生儿参保政策,明确了新生儿出生到落户参保前的参保和待遇等内容,保证了新生儿医保待遇。近年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连续提升,2020年为人均550元,今年达到580元。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参保人员待遇普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