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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ln.gov.cn/zwgk/jyta/jygk/202111/t20211109_4318757.html | 作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1-09 | 3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日期:2021-11-09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现就胡静琴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居家养老紧急救援短板问题的建议》(第1301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省医疗保险制度已覆盖全省老年人口,符合条件的单位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且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参保费用。城乡未就业老年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鉴于我省老龄化日趋严重的情况,考虑到老年群体患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点,各市现有医保政策已向老年群体倾斜,老年人相对年轻人的医保待遇更高一些。各地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在职职工,普遍达到了90%以上,部分地区的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甚至超过95%。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将统筹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供参保职工支付药房购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个人自负及起付线下费用,且其个人账户划款比例高于在职人员。各市普遍出台门诊特慢病制度,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肾透析以及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均纳入保障范围,受益群体主要是老年人,退休人员占到该项政策享受总人数的75%,沈阳、大连2市还开展了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从基金的支出结构看,有近50%的基金用于支付老年居民的医疗需求。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在制度建立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对确实符合急诊条件的急诊转住院、急诊抢救无效等情况也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