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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ln.gov.cn/zwgk/jyta/jygk/202111/t20211109_4318738.html | 作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1-09 | 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日期:2021-11-09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现就朴浩哲代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肿瘤筛查实现肿瘤防治关口前移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对于朴浩哲代表阐述的肿瘤筛查的重要作用,我局非常认同。作为医保部门,对于朴浩哲代表提出将肿瘤筛查服务纳入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我局都是赞成的。在我省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医改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中,对于医保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明确三方共担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原则上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服务包中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基础性服务包中属于基本医疗服务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非参保人员由个人承担。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

另一方面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制度。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居民实际签约缴费人数和支付标准做好医保基金预算。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门诊特慢病定点医院范围,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糖尿病、高血压和心脑血管等慢性病患者。允许城镇签约职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签约应承担的费用。将家庭医生纳入医保医师管理范围,为医生多点执业提供便利。

目前我省各市医保部门都在按照3号文件,认真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支付工作。随着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以及服务费用的增长,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支付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