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长贵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困难居民大病和慢性病费用个人支付控制在最低生活水平标准以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印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6部委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我局正在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研究调整现行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简称“351”“180”),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加快构建新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统筹解决脱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等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我们的总体打算是:
一、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在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对脱贫人口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在过渡期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目前,纳入我省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已从47种调整增加到63种。在此基础上,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继续将临床治疗确需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线调整至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最低合规费用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较普通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三、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一是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二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配合扶贫、民政等部门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的风险监测与精准帮扶。
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及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快出台我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减轻患重病、慢性病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