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11来源:医药服务管理处
王莉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伊马替尼(格列卫)纳入门诊报销范围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您所反映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使用伊马替尼(格列卫)药品医保门诊报销问题,也是我们正在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适应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临床诊疗的需要,切实减轻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的费用负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先后将利拉鲁肽等36种药品以及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我省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2017年将伊马替尼、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和吉非替尼四种抗癌药,全省确定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国家谈判药品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在促进谈判药品政策落地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医保门诊统筹,规范慢性病管理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便患者门诊就医,我省各地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多数疾病作为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管理,建立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费用统筹制度。参保人员所患的常见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慢性病(如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治疗等)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2019年,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中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起付线(1-2万,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累计医药费用可作为一次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费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其中白血病纳入了特殊慢性病范围,患者门诊年度累计合规医药费用超出门诊报销限额的部分可进入大病保险年度累计。
二、探索推进协议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018年,《省医保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5号)中,要求各统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符合条件的协议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年内至少确定一家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国家谈判药品(含17种抗癌药、36个国家谈判药和皖人社发〔2017〕45号中的4种抗癌药)。皖人社发〔2017〕45号中的4种抗癌药中就包括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使用的伊马替尼(格列卫)。2019年,《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1号)中,要求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由各市统一组织,在所辖各县(市、区)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目前,我省已有合肥、淮北、蚌埠等10个统筹地区开通了国家谈判药品通过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途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购药服务。
下一步,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保障谈判药、抗癌药的正常供应,积极推动大病保险机制的运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政策,切实保证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国家医保准入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品。在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