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11 10:13来源:医药服务管理处
戴小华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恢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1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据了解,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正式发布,批准文号管理仍属科学研究阶段。此外,由于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提取浓缩制成的、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颗粒,临床效果有待进一步验证。2017年国家在重庆召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会议上,要求各地对中药配方颗粒原则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北京市、黑龙江省、福建省和我省在上一轮(2009年-2010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河北省在2015年12月将其纳入医保报销,均在国家要求之前。在2017年国家新版医保目录发布后,对各省(市、区)调整工作提出要求,黑龙江省、福建省和我省在发布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时,将中药配方颗粒调出了医保报销范围。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以及中医药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目录的建议,我们一直高度重视。近两年多次就该问题向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司局进行了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除国家授权外,各地不得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也不得用变通的方法将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按照现行规定省级层面没有药品目录调整权限。
目前,国家已启动新一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对中药配方颗粒如何纳入医保报销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调整情况,加强工作调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