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56号提案的答复
皖医保案〔2019〕83号
陈肖静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改进《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的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是在2015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旨在解决近年来带量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权和完善以市为单位的集中带量采购模式。带量采购的主体为采购联合体,县域医共体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采购联合体。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我省基本用药和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不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除外,采购时不得高于此价格)内药品,科学合理遴选药品采购目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已发出《关于做好2018版安徽省医保目录新增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药采〔2018〕82号),因此,2018版安徽省医保目录新增药品的网上采购是没有障碍的。我省企业新获批准文号的,可以带相关材料到药采平台,申请开通网上交易。
您提出的“对于独家中标的品种,本省企业有通用名一致的产品可申请参与带量采购,在本轮带量采购目录中给予增补,纳入带量采购”、“删除指导意见中第五条关于参照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最低中标价有关内容”等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结合《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后续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予以综合考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6902972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