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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1723963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7 | 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821号提案的答复

皖医保案〔2019〕85号

杨元元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动三医联动、多措并举打好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组合拳》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药品带量采购有关情况

2015年,原省卫计委等6部门出台《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明确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开展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2018年,省医改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机构、采购流程、合同管理和强化监督等方面政策,再次明确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以市为单位实施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调动了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节约了大量采购费用,弥补了财政补助不足,对推进我省综合医改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节约的费用全部留在医疗机构,患者用药费用没有减少。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打包议价,难与具体品种采购量挂钩,导致部分生产企业不愿降价供货等等。

为完善带量采购政策,我省积极探索药品单品种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在执行国家17种抗癌药惠民政策的同时,去年年底,我省又选择用量较大的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经过两轮谈判,最终完成13种抗癌药谈判议价。通过议价,13种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39.52%。为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今年1月,我局与省卫健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号),建立“五确保、两考核”机制:即通过完善采购机制,确保医疗机构优先使用;简化采购流程,确保尽快惠及患者;实行医保基金预付,确保抗癌药品稳定供应;实行单独核算,确保患者用药权益;严格按时回款,确保降低企业负担。对“17+13”种抗癌药使用与回款等情况,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考核。从1-5月份全省公立医院采购情况看,“17+13”种抗癌药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良好。

二、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分别在2010年、2012年和2015年先后取消了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价格,腾出空间提高诊察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部分中医等3108个项目价格,基本弥补了取消药品加成医院减少的收入。

2016年取消公立医院耗材加成,同步调整病理检查价格。2017年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再次调整护理、手术、中医民族诊疗和儿科等8类1271项医疗服务价格。

2018年,我省优化调整了医学影像服务价格。通过规范项目内涵,减少除外内容和加价类型,适度降低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水平,腾出空间设立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影像诊断”服务项目,新设“远程影像会诊及同步远程交互式影像会诊”服务项目,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

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2014年6月,将市、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目前,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级管理,市、县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市级管理。

目前,列入政府管理医疗服务项目4748项,调整项目达3229项,占总项目比重的68%。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进一步理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已初步建立。

三、关于医保支付政策与支付方式

2018年,我省制定统一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了报销药品范围,提升了医保待遇水平,缓解了参保患者看病贵问题。在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建立了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制度,46种慢性病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在医保支付方式方面,我省新农合在省级医院推行388组疾病按病种付费,各市县分别推行100-300组疾病按病种付费,全省公立医院新农合出院患者中,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达到50%以上。“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促使医疗机构增强成本意识、强化成本管理,由被动控费变为主动控费,有效规范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继续推进“17+13+x”抗癌药降价惠民。组织省级单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扩大品种范围,增加品种数量,落实“五确保、两考核”制度,让更多抗癌药降价惠民。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机制,进一步挤压药品价格水分。

(二)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精神,今年,我局将按照“医保组织、联合采购、平台操作”的模式,选择部分临床使用量大的高值医用耗材品种,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充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从源头降低虚高价格,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一是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研与评估,采取“不停步,小步走”的办法,对过低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二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开展省级医院按病种收费试点,探索按服务单元收费。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政策与支付方式,继续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开展DRG支付方式试点,进一步强化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您提出的建立第三方药品耗材采购供应一体化服务平台,引入银行等第三方支付结算机制等建议,我们将会同其他部门深入调研,适当时候列入课题进行专题研究。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健全医药招标采购业务体系,加强药采平台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药采平台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答复意见:

省政协代表第0821号提案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保障供应是带量采购的根本目的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药品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在省级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是我省综合医改工作中的创新,其目的是保障及时供应、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合理使用和节约采购费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药品带量采购仅仅是一种药品采购方式,其根本目的是建立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及时供应是节约药品采购费用的前提,各采购联合体和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必须把药品能够及时、有效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摆在首位。

二、严格以市为单位组建采购联合体

《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或医保中心)组建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以市为单位实施带量采购,是省级层面的政策设计,一是保障各地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更加规范地实施带量采购;二是药品采购相对集中,能够体现出“量”的优势;三是避免各地组织带量采购时过于分散,效率下降,还会导致企业应对成本上升。各市应严格按照要求,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规范实施,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三、关于按流程规范实施药品带量采购

药品带量采购是将药品作为商品一种购销行为,标的物明确。为保障供需主体双方权益,各采购联合体应按照《指导意见》中流程规范实施,遴选药品目录、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清单,明确药品采购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真正带着“量”采购药品,落实量价挂钩。这既是商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药品企业能够理性降价的重要参考,更是后期药品采购运行中能够及时、有效、足量供应的重要保障。各采购联合体应按照带量采购流程规范操作,编制出具体的药品清单,避免后续药品供应责任不明晰,影响临床用药情况发生。

四、关于药品目录遴选及汇总原则

药品目录遴选应首先考虑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优先选择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县域医共体遴选药品目录时,应充分考虑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用药差异,强化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满足病人用药需求。各采购联合体应组织专家梳理分析,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在充分尊重各医疗机构用药自主选择权及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归并、优化,进一步提高药品采购集中度。

五、关于单品种带量采购结果运用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组建的采购联合体遴选不少于10个本辖区采购量大的品种;省属医院组建的采购联合体依托省医药采购中心根据全省药品采购量遴选不少于20个品种,实施单品种带量采购。各市实施带量采购时,必须选择不少于10个品种,实施单品种的带量采购。省属医院单品种带量采购完成后,全省各医疗机构采购同种药品时,必须执行省属医院单品种带量采购结果,按照省属医院确定的具体品种和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再次与企业议价。对省属医院采购联合体与各市确定的单品种带量采购重合的品种,应按照采购价格低的执行。

六、关于打包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遴选

各采购联合体应按照保障供应能力强、符合“两票制”要求、供货价格合理等条件,遴选出合适数量的配送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的投标主体与实际配送主体必须一致,配送企业中标后,后期不得转配送。原则上,各采购联合体遴选的配送企业不超过15家。在采购联合体遴选出的配送企业中,医疗卫生机构(县域医共体)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3家企业作为主要配送企业对本单位供货,不得以是否开户限制配送企业。为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保障带量采购有序平稳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也可结合以往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另外公开遴选其他配送企业作为补充,但不得超过前述已选择配送企业的2/5。

七、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管理

各地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时,应参考上一轮全省药品带量采购中药品降价和供应保障情况,结合我省医保支付参考价药品降价情况,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考虑药品能够保障及时供应前提下,综合评估清单内药品降价情况,合理制定带量采购工作方案,杜绝因采购价格过低导致不能供货的情况发生。对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第一考虑有效供应,充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坚决防止因节约采购费用导致药品短缺的现象发生。带量采购完成后,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药品配送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各级承担医药采购监管的部门应严格督促企业按合同要求履行配送责任,对违反约定不及时配送的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八、关于及时回款及履约保证金收取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与医保资金预付、结算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履约保证金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高额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省发展改革委答复意见:

我委对省政协杨元元委员关于推动三医联动、多措并举打好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组合拳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坚持三医联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推进实施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联动调整医保支付参考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将“完善医药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纳入2019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以期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省财政厅答复意见:

我单位对省政协杨元元委员关于“推动三医联动、多措并举,打好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组合拳”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作为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自2012年底率先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率先于全国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并同步取消药品加成,2017年,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耗材加成。省财政积极主动作为,主动参与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之中,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力度,有力支撑了全省医改各项政策落地。

我省综合医改启动以来,省财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始终将控制药品耗材占比、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作为重要的指标和抓手,研究出台《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在实行药品“两票制”的基础上,2017年12月在全省实行耗材“两票制”。通过药品、耗材两个“两票制”加强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通过建立医药生产经验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两个黑名单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规范药品耗材合理使用;通过建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和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清单管理两项制度解决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问题,促进了全省城乡公立医院药占比和县级公立医院药占比的有效下降,提高了医疗服务收入。

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我们将配合医疗保障等部门,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调研,研究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政策,完善“两票制”后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另一方面研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立医院绩效薪酬制度改革,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50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