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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1723962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7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25号提案的答复

皖医保案〔2019〕84号

王德斌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应重视医院药房与零售药店间巨幅药品倒差价所引起的质疑》的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情况

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中标药品,省级中标价即为医保支付参考价,占我省各级医院用药量的80%左右。此类药品各地销售不得突破中标价。二是定点生产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省谈判药品,以全国统一价或谈判价格作为医保支付参考价。三是挂网药品,含低价药品、基础输液、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普通挂网药品。挂网药品没有限价,其价格由医院与药企自主协商议定。虽然挂网药品有5万多个品种,但对各级医院采购比例有明确要求,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10%、县级医院不得超过30%,省、市级医院不得超过40%。挂网药品可由各级医院直接挂网采购。

二、医院药品价格高于药店价格的原因

一是带量采购让利政策。2015年,原省卫计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明确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开展药品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院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院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带量采购政策弥补了财政补助不足,调动了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积极性,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据原省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通过带量采购,药价在2014年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平均下降约15%,2015年全省节约药品采购费用达33亿元。但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全部留在医院,医院并没有让利给患者,仍然按未让利的采购价进行销售,客观上造成部分药品价格医院高于药店价格的情况。

二是零售药店降价促销让利。药店主要依靠向消费者提供简单的药学服务,以及提供一些用量大的药品来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所以其目光多放在价格敏感的药品,如一些竞争性相对较大的常用药和慢性病用药上。据调查,部分药店为了招徕顾客,把一些老年人常用药和有效期短的药品降价搞促销活动,吸引客源,带动其他利润高的药品和保健品销售。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是完善现行带量采购政策。2018年省医改办等9部门《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出台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大部分市尚在观望中。如何开展新一轮带量采购工作,省医保局正在积极调研,了解目前我省带量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将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省政府。

二是继续推进“17+13+x”种抗癌药降价惠民。去年年底,在执行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政策落地的同时,为进一步惠及我省患者,又从现有医保目录中选择我省用量较大的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历经两轮谈判,最终成功完成了13种抗癌药谈判议价。通过议价,13种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39.52%。今年年初,我省还制定了“五确保、两考核”机制,推动抗癌药惠民政策持续发挥作用,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从全省公立医院1-5月采购情况来看,“17+13”种抗癌药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良好。

下半年,我们将在继续跟踪、督导“17+13”种抗癌药惠民政策落地情况的基础上,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的抗癌药种类,让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降价惠民。

三是探索建立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适时开展单品种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常态化开展谈判议价工作机制,进一步挤压药品价格水分,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监管。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相关工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避免和消除群众误解。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联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零售药店,特别是定点药店市场监督检查,规范其药品服务行为,打击欺诈骗保和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省卫生健康委答复意见:

省政协委员第0725号提案《应重视医院药房与零售药店间巨幅药品倒差价所引起的质疑》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0年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已取消了药品加成。2012年起,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2015年起,我省全面取消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行药品带量采购。

2014年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采取集中招标采购,并在《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中明确要求“以社会药店同厂家、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同效期药品零售价格作为本次采购参考价”,对拟中标药品进行了限价,此次招标结果一直沿用至今,当年中标结果已运行4年多,可能存在之前的中标价格高于当前社会药店的价格的情况。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50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