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209号建议答复的函
朱淑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划归医疗保障部门,省医疗保障局精心指导全省医保系统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主动做好职能划转工作,实现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在农村脱贫攻坚和城镇脱贫解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当前,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已取得决定性成就,医疗救助政策与新形势已不相适应,您提出的理清医疗救助对象、加大投入、加强监管、配强认定队伍等四点建议,是目前亟待完善解决的问题,我局正在积极有序推进中。
一、关于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20〕7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3号)。明确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本省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1年以上当地居住证,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关于加大资金投入调整医疗救助政策。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拟撤销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及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将其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将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贫困边缘人口等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进一步增强兜底保障功能。建立公平适度、可持续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三、关于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二是对存在虚假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今年1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出台,将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及监督管理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配备专业医疗救助认定队伍。救助对象认定主要依托民政和扶贫部门的专业认定队伍,按照“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的流程,依法依规共同做好困难群众认定工作。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医保部门将医疗费用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将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扶贫部门将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信息反馈回医保部门进行医疗救助,确保不因医疗费用问题造成规模性返贫致贫现象。
您对医疗救助关键环节做了系统考虑,与发展方向高度一致,对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国家医保局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提出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医疗救助制度框架,报中央决策。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江西实际,制定出台我省的医疗救助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
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