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296号建议答复的函
彭青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职工医保改革的方向。我局高度重视包括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内的职工医保改革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2020年1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在全省职工医保建立“七统一”的政策规定,经过3年的过渡,全省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将全面统一,此举在保障职工待遇稳定的前提下,将每年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5.2亿元。
二是做好贯彻落实国家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提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我局将按照国办文件精神,科学做好测算,在2021年底前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