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3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曾昭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职工医保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轻广大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579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05万人。目前,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将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造成企业负担在全省范围内不均衡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局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对全省目前的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目前我省的职工医保政策主要执行的是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赣府厅发〔2011〕29号)。市级统筹意见实施以来,我省的职工医保实现了在市级范围内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但是,制度运行已有近十年,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筹资标准不规范。部分统筹地区将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二是缴费费率差别大。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最低的为6.5%,最高的为8%,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缴费负担相差23%;三是待遇保障不均衡。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最低的为2.6%,最高的为5%,《三个目录》中的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最低的为8%,最高的为15%,未做到公平适度保障。
二是研究制定了《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今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并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鼓励推进省级统筹。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医保制度,我局研究起草了(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做到坚持保障适度、公平享有;坚持责任分担、制度持续;坚持统筹兼顾、平稳过渡。
三是基本明确了全省职工医保缴费统一实行单基数的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目前省本级和南昌、九江、新余、景德镇、抚州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俗称:单基数),但赣州、吉安、上饶、萍乡、鹰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俗称:双基数),宜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双基数”缴费,其他单位按“单基数”缴费。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单位缴费基数拟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同时,为保证基金平稳运行,对实行“双基数”的统筹地区给予3年过渡期。
四是全面做实市级统筹,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2020年5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全省各设区市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推进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意见》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由设区市统一核算和管理。各设区市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条件具备的设区市在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可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呈送省政府,待省政府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