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2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钟建民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尽早制订儿童用药目录的支持!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早制订儿童用药目录、确保儿童用药安全的建议》(第0429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儿童专用药物和制剂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为了将更多救急救命的好药纳入医保,发挥医保基金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更多儿童用药、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并在2019年8月19日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这次调整,常规准入部分共新增了148个品种,其中新增儿童用药38个;同时,将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或对基金影响较大,涉及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和儿童用药通过谈判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这次谈判准入新增了70个品种,其中涉及儿童用药有4个,这次调整将儿童用药保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医疗机构制剂方面,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要求,我省在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过程中,明确继续保留江西省儿童医院“金刚烷胺口服液”“小儿退热口服液”“氧化锌软膏”“炉甘石洗剂”“止喘口服液”“氯化钾口服液”“水合氯醛溶液”“硫酸锌口服液”“小儿清炎合剂”“双黄连清热解毒口服液”“皮康外洗液”“上感合剂”“支炎儿童咳液”等13个制剂的医保报销,且支付类别为“甲类”,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同时,我局将加快建立完善有进有出的医疗机构制剂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更多儿童专用制剂。
二、关于完善药品招标,放宽儿童专用药物和制剂招标限制
我省除带量采购、医保谈判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药品实施挂网采购,包括儿童制剂在内的所有药品,可由医疗机构与供应企业自主议价采购。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我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总体安排,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和供应监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参考我省和外省采购价格,设定“红黄绿”价格指导线,实行“红线拦截、黄线提醒、绿线鼓励”,引导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适时约谈供货不及时的药品企业,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保障儿童药品供应。
三、关于正确对待“一品两规”的规定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不受“一品两规”的限制,后续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出台相关文件对儿童用药品规予以明确和细化。
四、关于在基本用药、医保用药目录的制订过程中单独制定儿科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发布,省级不得自行增补目录。在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单列了“儿科用药”,共计13个品种、20个剂型、32个规格。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在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常规准入部分,有限儿童用西药23种,限儿童用中成药6种。
五、关于省卫健委应在各种检查、评比和等级医院评审真正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中儿童用药属于特殊诊疗需要不受“一品两规”的限制和实行临采制度
在儿童用药保障政策方面,原省卫计委2014年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五部门印发了《关于保障全省儿童用药的实施意见》(赣卫药政发〔2014〕11号),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7条保障儿童用药的政策举措。
在儿童药品配备规定方面,原省卫计委2015年转发了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使用公章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5〕719号)文件,并明确规定“儿童用药应当满足不同年龄层次患儿需求,属于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放宽对儿童适宜品种、剂型、规格的配备限制”。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