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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20/10/30/art_27601_2903672.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30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5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曹盛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收取药事服务费、体现药师服务价值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药事服务收费政策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此处药事服务费本意是改革过渡期间药品加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将按比例加成调整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的价格、数量脱钩,如重庆市试点。但随着改革持续深入,情况已发生变化。2015年—2016年,国务院分别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明确要求取消加成、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再是简单转换加成形式。我省于2017年9月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事服务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当中。

二、制定药事服务收费标准存在制约条件

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近年来,药学人员通过努力拓展自身价值,在促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对于现阶段药事服务作为独立项目向患者收费,存在一定的条件制约。

(一)尚未形成支撑收费的服务体系

独立收费的价格项目一般具有服务特定对象、满足特定需求、便于量化考核、患者有实际获益和选择权利等特征。而药事服务内容庞杂,一类是直接针对特定患者、体现药师专业水平的药学类服务,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药学门诊等;另一类是不面对患者,属于医院内部管理职责的间接服务,如仓储管理、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处方点评、处方审核、用药培训等。前期调研结果显示,患者就诊过程中,除体验到药品发放、处方校对、简单指导等内容单薄的服务外,感受不到药事服务价值,均明确表示不接受此项收费。综合来看,如不加区分的设立药事服务费,则必然出现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不合理、不合法问题。

(二)没有承载药事服务的收费空间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既要考虑医院发展可持续,也要考虑群众可承受、医保可负担。而药事服务费是一种按人头计价的被动消费,量大面广。2017年我省在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在国家15%药品综合加成基础上,综合考虑药品保管、储存、损耗以及药事服务等因素,增加5%,全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按20%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省直公立医院在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经将药事服务费含在诊查费中,总体补偿额度超过100%。如再将医疗机构自身用药管理责任转化为收费项目,将存在重复补偿、超额补偿、分解收费等情况,加重患者负担。

三、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情况

我局成立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开展前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做了系列工作。一是建章立制。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和审核原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初步构建起新时期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制度基础。二是支持创新,解决临床急需。我局先后批复了残疾人需要的20项康复项目价格;方大特钢烧伤患者急需的“MEEK植皮术”、微创治疗所需的“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了一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临时价格政策,确保医疗机构临床抗疫需要。与此同时,我们还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临床意见,积极推动2015-2017年省发改委批准的试行新增项目转归工作。三是科学测算,推动专项价格调整。2019年12月25日零时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全面取消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考虑到2019年我省CPI长期居高等因素,我省未同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但我们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与江西中医药大学合作,开展专项调整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按照相关性、合理比价等原则,遴选出300多项拟调整项目。今年我省CPI趋于稳定,为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我们立即启动专项调价工作,目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正在进一步完善调价方案。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根据《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医保字〔2019〕40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受理,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项目进行仔细甄别,探索在公平合理前提下,将内容完整、标准明确、路径清晰、体现药学人员服务价值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定价。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提高药学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调动药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用药更加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助力我国医改成功。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欢迎您对我局的答复提出建议和意见。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