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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20/6/30/art_113623_9266434.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6-30 | 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504号《关于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30 15:01

杨巧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积极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工作。2020年4月30日,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字〔2020〕10号),对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通过省级优抚医疗资金列支安排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委托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对1至6级残疾军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金额,超出当年单位及个人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数额部分,由省级直管单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因急诊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也纳入补助范围。对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下步,省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密切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全面落实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并指导各市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