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0292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30 16:35
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省人大第20200292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供答复意见如下:
国家倡导和鼓励用人单位配合国家共同做好职工的健康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容易患职业病的特殊行业,要严格落实防治措施。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省医保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在医保领域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相应政策,对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下一步,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患者救治工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