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第BH20190013号《关于叫停民营医院及社会零售药店集中网上采购试点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11:14
赵胜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叫停民营医院及社会零售药店集中网上采购试点的建议收悉。5月份,我局相关人员针对该问题与您进行了沟通交流。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该项工作的背景
2018年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对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价高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指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价格高,加重了患者负担,增加了医保基金支出。要求加强对市场自主定价药品的政策指导,将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范围,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公开采购,并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动态联动,形成统一规范的药品购销市场。
这项工作涉及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展的宏观政策,目前全国仅北京、上海、福建等少数省市开展了这项工作。省医保局组建后,组织对民营医药机构药品采购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8次专题会议,并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多次听取民营医药机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4月底印发了《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从国家近期相关政策看,将民营医药机构纳入平台开展网上药品采购,已逐步得到支持和认可。今年6月份,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提出,“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自主议价,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二、我省具体做法及其他相关工作
(一)坚持自愿参加,试点推进。一方面对于参加采购的机构范围,仅限定医保协议管理的民营医药机构,并且采取鼓励的方式,自愿报名参加,不采取硬性约束措施。二是对于采购的药品范围,提出本单位本单位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进行网上采购,具体药品品种由民营医药机构自主确定。
(二)完善采购功能,做好服务。一是在采购平台开发采购模块,提供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范围的挂网药品信息。二提供操作指南或培训手册,指导熟练掌握药品采购操作流程。6月底举办了400余家民营医药机构参加的业务培训班。三是将协议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到货情况纳入配送企业考核评价管理体系,保障药品配送到位。
(三)开展联合采购,降低价格。为解决医院自主议价能力不足、药品采购价格高的问题,6月份出台了《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通过发挥集团采购优势,增加议价能力,降低药品价格。同时提出,鼓励申请参加网上药品采购试点的民营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质量。2018年,省级检查了140余家药品批发、零售、使用单位和3万余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开展了基层用药质量和为期一年的中药饮片经营使用专项整治以及药品零售环节专项整治,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三、下步拟开展的工作
(一)完善分级管理的采购机制。近期制定印发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文件,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积极构建规范、公开、透明的采购秩序。同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跟进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带量采购工作,规范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促进价格合理回归。
(二)加强药品价格和供应监测。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化情况。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等情况的药品,函询生产经营企业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
(三)加强民营机构医保协议管理。推进协议民营医药机构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医药机构自觉降低药品费用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民营医药机构药品价格行为,因药品价格欺诈受到卫生健康、药监、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申请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情节严重的不予定点;已经纳入医保定点的,及时解除服务协议。
(四)持续加大质量和依法经营监管力度。继续把药品质量和依法经营作为监管重点,不断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