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523号提案《关于住院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用合并在住院系统结算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31 13:52
李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住院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用合并在住院系统结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医保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先后出台了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付医保基金、确诊疑似留观患者先就医后结算、医保业务“不见面”办理、医保基金支付疫苗费用等一系列举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要求,对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诊室患者、新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并按常规性检测规定每次就诊限支付1次,住院期间按照实际检测次数支付;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核酸检测个人不负担费用,与现行医保结算逻辑差别较大,需要对医保结算系统进行改造。2020年6月,经过与多家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座谈,并征得多数医疗机构的认可后,确定的方案为:患者的核酸检测收费及医保结算在门诊系统中操作,使用单独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不与其它住院或门诊费用关联,不纳入医保支付起付线。一年多来,多数医院的医保部门与临床医师已熟练掌握该操作流程,部分医院还做了进一步优化,在住院系统中开通门诊结算权限,实现了住院期间实行封闭管理患者的核酸检测不出病房即可收费结算。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医院住院系统打通门诊结算的工作需要医院医保、信息、医务、财务等多部门配合,部分医院在落实上有一定难度,这就造成了部分医院的住院患者在做核酸检测时需要到门诊上用医保卡结算核酸检测费用,为患者带来很大的不便,且增加了人员流动带来的传播风险。
省医保局认真听取各医院的意见建议,于2021年8月3日举行医保管理服务工作交流会,省、市医保局与部分医院的医保、信息、财务等部门就住院患者核酸检测工作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讨论,并形成了进一步优化结算流程和完善系统改造的初稿;8月11日,省、市医保局与部分医院举行了视频会,就住院患者核酸检测的系统改造方案达成最终意见,在保留原结算模式(即住院患者核酸检测在门诊系统中结算)的基础上,经系统改造进一步实现住院患者核酸检测费用能够在住院系统中结算,最大限度地衔接新旧结算模式。具体方法为:住院期间的核酸检测费用通过对应医保端的项目“XXGZBDHSJC”,设置首先自付比例为0%,录入实际费用,与其他项目一同按照费用凭单的方式进行上传,医保端识别到编码“XXGZBDHSJC”后,单独计算核酸检测报销费用,参保人不负担费用;其他费用仍然按照原算法计算。最后将两项费用进行累加结算。
省市医保局正在加快进行医保端系统改造,计划于8月底前实现该功能,医院也需同步进行院端系统改造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