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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20/7/8/art_113624_9290913.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08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542号《关于适时调整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金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08 10:09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适时调整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金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近年来,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医疗保障部门不断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努力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我省生育人数明显增加,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了严重的赤字,影响了生育保险基金的及时拨付到位。虽然按照国家要求,推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但因我省人口老龄化加速,抚养比越来越高,医疗费支出高,医保基金支出增幅明显,医保保险和生育保险仍面临较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下步,我局将对贵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感谢贵单位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