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420号《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16 14:54
省卫健委:
曲晶晶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十二届三次第12030420号)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印发文件《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布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远程会诊等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等多个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市医保部门及时出台了落实政策文件,并按要求及时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了维护,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院信息系统上传的“互联网+”医疗费用可进行医保结算。
二、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医保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作用,我局于2020年3月6日联合省卫健委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6号),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是优先将面向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复诊服务项目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慢性病“长处方”也可报销。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完善医保结算服务管理办法。完善协议管理内容,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总额指标。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实现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的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积极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促进定点零售药店与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作,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送药上门服务,推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实现诊疗、购药、配送“一条龙”服务,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购药需求。
四是建立“互联网+医保”监管体系。为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医保基金安全,我局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诊疗服务的管理,按规定建立留存诊疗信息备查,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医保部门将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医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智能审核和医保实时监控范围,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三、积极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创新。我局以慢性病参保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为切入点,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平台,把医疗服务和医药服务联通起来,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现线上挂号、在线复诊、处方续方、外配处方流转、医保支付、送药上门一条龙服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掌上办”“网上办”享受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的服务。目前,千佛山医院、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省立医院“互联网+”医保服务已上线试运行,初步实现了参保人在家中远程复诊、线上医保结算、送药到家的闭环式服务。待经验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推广,惠及全省参保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