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408号《关于在山东省医疗机构中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8 09:40
耿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山东省医疗机构中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事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此处药事服务费本意是改革过渡期间药品加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将按比例加成调整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的价格、数量脱钩,重庆市试点就属于这种性质。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情况已发生变化。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明确要求取消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再是简单转换加成形式。我省相关工作已于2016年6月全面完成。
二、部分药事服务成本已在我省现有项目中体现
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中,有的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药事服务已单独设立,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等;有的已经合并在现有项目中,如药学人员参与会诊;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如仓储管理、药品损耗、设备维护等,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后已在所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中分摊。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药事服务收费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