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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19/11/27/art_113624_8180674.html?xxgkhide=1 | 作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1-27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02029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价药政策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1-27 20:11

范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价药政策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2015年6月,国家放开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药品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由于当时低价药政策对鼓励低价药品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国家保留了低价药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完善有关价格政策,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遴选有代表性的医药机构作为监测点,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或者同类品种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报请国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