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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07129/202105/1a54b00b0fcb4cab981f4be314964ab5.shtml | 作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10 | 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9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5-10 16:17

董彦明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试点的建议

您提出的开展基本医保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试点;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起步阶段,在政策制定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在经办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业务服务能力强,信息系统支持度高,服务网点配套设置情况好的商业保险公司等建议都非常有益。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一旦开展基本医保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试点,我们将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建议,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明确试点方案。

二、关于统一我省基本医保目录及报销政策的建议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三大目录”进行管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卫生材料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各省增补的药品也将在三年内消化退出。我省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据了解,国家医疗保障局也将陆续调整规范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管理,“三大目录”将逐步统一。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实行市级统筹。2009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2012年,全省16个统筹地区(含甘肃矿区和省直)初步实现城镇职工市级统筹。2019年,我局会同省财政、省税务等部门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全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落实。2020年1月起,14个市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级由县区统筹提升到市级统筹,基本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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