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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07130/202201/1952978.shtml | 作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1-13 | 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51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日期:2022-01-13 09:37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张真虎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民族地区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倾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增长或放缓参保费用增长并取消门诊统筹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重大部署,我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组建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资由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组成,其中以政府补助为主,各级财政补助占筹资总额的70%左右,个人缴费实施定额缴费并动态调整。考虑到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为有效减轻群众负担,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历年来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现阶段即使取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个人缴费标准也无法再降低。对您提出的对民族地区群众给予倾斜的问题,我们也多次向国家医保局进行了汇报,下一步我们将就此问题继续请示国家医保局,争取政策支持。

二、关于提高参保资助数额和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的建议

在资助参保方面,我省属于欠发达省份,财政困难,医疗救助资金90%以上来自中央转移支付。国家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出范围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具备提高资助标准并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全部户籍人口的条件。

您在提案中关于“一般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上再次进行救助”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标准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能力,统筹研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推进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酌情予以救助,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人:冯亚洲

联系电话:13468665211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