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56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5-10 18:17
何红梅、吴小勇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66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商国家医保局提出建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我省现行标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重大部署,我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组建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会同省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考虑到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为有效减轻群众负担,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历年来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2019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人均52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30元,每人为250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一方面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汇报我省实际情况和面临困难,全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感谢你们对全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甘肃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
联系人:刘玮
联系电话:13919292391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