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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hsa.gd.gov.cn/gkmlpt/content/2/2987/post_2987561.html | 作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01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052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5-01 11:04:08

省教育厅: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台湾教师各项待遇的提案》(第2020052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台湾籍人员在我省医疗保障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台湾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参保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落实国家对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维护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保及享受相关待遇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