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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9890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9-01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1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9-0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字体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口腔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政协第015号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明确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其中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如预防性、美容类(包括牙缺失修复、矫正等)的诊疗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对于牙科治疗类的诊疗项目,从我区现行医保政策来看,已将儿童牙科治疗、口腔综合检查、牙体牙髓检查、牙体牙髓治疗、牙周检查、牙周治疗、口腔颌面一般手术等共计209个口腔颌面类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其中,牙脱敏治疗、简单填充术、洁治、牙面光洁术、前牙拔除术等23个项目限定为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参保患者按规定发生的其他186个项目的费用按我区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报销。

现阶段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居民的筹资水平较低,城乡居民医保目前人均筹资水平仅830元。从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将口腔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水平,将符合条件口腔类的诊疗项目逐步纳入医保范围。

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