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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9359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07 | 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0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7-07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徐小龙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关于利用“互联网+医疗”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前期,为促进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我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政策,制定了第一批包括互联网复诊、互联网(远程)会诊等6项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机构开展与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继续开展“互联网+”门诊大病医疗服务,并通过专用配送车、第三方物流和零售药店处方流转等形式,实现门诊大病药品的配送,减少患者在医院聚集和接触感染的风险。

2021年,我局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一是进一步扩大了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具备准入条件后均可申请纳入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二是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从门诊大病开始确定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病种,优先保障门诊大病复诊续方需求,逐步扩大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并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试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三是允许“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安全有效的原则,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实现“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医保政策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医疗机构门诊压力。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和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合理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0951-5166051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