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现就陈艳菊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职工“五险”落实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当前,我区基本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以医疗救助为托底、慈善捐助、红十字会救助、工会互助等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全部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和自治区级统筹,实施了参保征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20年较2019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自治区内跨地区就业的,无需单独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对于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的参保职工,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及国家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GB/T34282.2-2017)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安排部署,以“不见面、马上办”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刘金忠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