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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5776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11 | 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张海燕等委员提出的加强医疗机构重症康复能力建设,解决患者就医难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加强医保政策的支撑方面

2016年和2019年,我区先后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包括重症疾病及康复期在内的所有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是将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完善了门诊大病制度。截止目前已有30种慢性病及重症疾病门诊费用纳入了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其中包含所有的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疾病,参保职工、居民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

二是实施了大病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费用进行二次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60%-73%,上不封顶,对国家卫健委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3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分别达到80%以上、70%以上。

三是实施了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制度。对符合条的救助对象,年住院总费用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费用后,剩余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给予50%-60%救助,年封顶线16万元;农村建档立卡中因病致贫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60%-70%救助,年封顶线16万元。

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提升重症患者的综合保障水平,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刘金忠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