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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4626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5-22 | 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9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22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政协092号提案中关于“卫计、物价部门牵头建立符合区情的收费补助机制”工作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有如下规定:

一、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的签约服务,本着自愿签约的原则,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其中,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付1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人员,从医保基金中支付5元,未参保的由个人承担。个性化服务内容及签约服务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自行确定。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二、规范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规范支付签约服务费。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专账,按照“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按照实际签约人数将签约服务费按年或季度支付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与家庭医生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家庭医生团队内部签约服务费的分配比例,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签约服务费筹集及标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经费增加等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

因此,自治区政府关于家庭医生签约的相关收费补助机制已经建立,今后,医保部门将持续关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等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