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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4/2021/10/9/ef2919fe0c274cd084516206634d9311.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0-09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09

周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省级立法和自由裁量基准的建议》(第033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医保立法基础工作和四川省特色的医保法规立法工作

2020年,全国人大已启动《医疗保障法》立法调研。我局除全力配合人大调研外,还主动联系了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配合拟写了医疗保障综合立法的立法建议提案。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征求局内及市(州)医疗保障局意见的基础上,就急需纳入《医疗保障法》的问题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并反馈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鉴于全国人大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加快《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为更加高效地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在保证地方性立法与国家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则一致,内容不相冲突的前提下,提高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地域特征和针对性,我局建议待《医疗保障法》颁布实施并对其深入学习领会后,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在配套规定中着重体现四川特色,解决四川问题。《医疗保障法》出台后,我局将及时组织政策文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法律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不相适应的文件;同时,对出台的配套规定作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关于统一执法尺度、地方医保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配套工作

(一)医保基金监管方面。1.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违法责任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范围进行了规定,该行政法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我局正在研究修改国家医疗保障局草拟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我省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将在该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计划今年内完成。2.关于行政执法流程。我局于2020年向全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文书指引及文书样式》,其中包含详细的执法流程图和文字说明。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行政执法流程和文书标准的时间晚于我省,加之《条例》出台,我局现已启动《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规程》的制定工作,旨在对我省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的流程和文书作进一步的细化完善。目前该规程已完成初稿,计划在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和集体讨论后于年内印发。3.关于违法行为的名词解释、构成要件。目前医疗保障领域具体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分类,见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中。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我局从2020年开始组织编纂《违规医疗行为规范处置手册》,计划于年内印发。4.关于《条例》配套细则。我局从今年4月起对《条例》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和培训。《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基金监管执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执法工作最终需要落脚在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故我局将对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局依照《条例》开展执法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困难进行收集和研究,将相关情况与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比对和衔接,在此基础上对我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制定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实操性更强的规则。

(二)药品耗材招标采购方面。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和施行,我局2021年新增一项关于药械采购的行政执法权,即“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为该执法事项提供了界定清晰、措施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药械集中采购的执法裁量基准,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已印发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中,针对“价格垄断”“串通竞标”“抗拒监管”等违法行为,从主动修复信用、减轻违法后果的角度对执法裁量基准进行了规定。同时,作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的其中一项,该执法事项在执法程序、裁量权行使及文书使用方面,亦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及上述各项执法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