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21-34926 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7-28
效力状态 有效
胡劲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健身消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发生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按照社会保险法确定的这一原则,医保基金只支付发生疾病产生的费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对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有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规定: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规定: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一贯高度重视,通过多方面的政策、多部门的工作引导群众注重健康、注重疾病预防,但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决定了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医保基金目前还是限定于支付治疗疾病的费用,不能用于健身消费。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包括门诊保障机制在内的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规范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也有适当扩大: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我们正在按照国家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包括规范完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政策,更有效的发挥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